河南永城籍的刘氏一家人从河南老家来江苏南通已有十个年头,长期在南通开发区靠摆摊卖水果为生。2014年9月7日15时,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五大队民警巡逻至辖区中央路厦门路路口时,发现了一辆无牌无证的红色电动三轮车停在路口西南角,随即上前检查,准备将车辆暂扣。可是,驾车的青年男子并不配合,拒不下车。
此时,正在路口东北角摆摊卖水果的驾车男子的母亲和弟弟赶来,公然阻挠民警执法,意图帮助男子驾车逃离。此后,男子驾车冲撞警车,但逃离未果。见此情形,男子的父亲满口酒气地从水果摊赶来,赤膊上阵地与男子的弟弟前来助阵,开始殴打两名民警,致一名民警全身多处受伤。其间,男子的父亲甚至将该民警的左手食指咬破,拿出甘蔗削皮刀追砍,幸亏民警躲闪及时。接到报警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最终,男子的父亲被众人制服。
经查,驾车男子的父亲刘某某44岁,小学五年级文化,驾车男子的弟弟刘某21岁,初中一年级文化。两位民警的人体损伤程序经鉴定为轻微伤,警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450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减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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