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玄武区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南京农业大学14名大四学生吃烧烤中毒案一审宣判,涉案烧烤店摊主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玄武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以来,赵某、王某(另案处理)夫妇在南京玄武区童卫路6号南京农业大学西门外无证经营排档。2014年5月底,赵某在江宁区众彩物流批发中心B760-2号干货店,购买一公斤亚硝酸钠用于腌制烧烤食材。同年6月8日,赵某在上述批发中心购买了鸭心、鸭肫、猪肉脆骨等生鲜食材,后在家中将所购食材加入食盐、洋葱、嫩肉粉等调料以及一汤匙亚硝酸钠进行腌制,腌制完毕后与王某一起用竹签串好放入冰箱。
2014年6月10日晚21时许,经电话预约,赵某销售数串鸭心、鸭肫、猪肉脆骨等烧烤食品及其他炒菜给南京农业大学学生陈某等3人。3名学生将买回的烧烤食品与其他同学一起食用,陈某等14人吃后出现头晕、手口发紫等现象,并于6月11日凌晨至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其中赵某、李某、胡某、季某等4人进入重症监护室,经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上述14名被害人经治疗症状好转后,于同日出院。经鉴定,赵某销售给陈某等学生的烤鸭心,以及在赵某的家中搜查出的尚未卖出的生鸭心、猪肉脆骨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烤鸭心1352mg/kg,生鸭心810mg/kg,猪肉脆骨3322mg/kg。
2014年6月11日,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赵某已赔偿陈某等14名被害学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玄武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赵某夫妇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赵某表示,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玄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赵某系初犯,当庭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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