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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广告纠纷不断 专家建言加大虚假宣传惩处力度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12-05 15:36:40   作者:gdqy

  今年以来,加多宝方面推出的系列广告已招致多起虚假宣传纠纷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知识产权业界的深入探讨。

  11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加多宝方面构成虚假宣传,支持了王老吉方面500万元的索赔金额。

  12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广告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加多宝方面构成虚假宣传,判令其赔偿王老吉方面经济损失300万元。

  在上述两份判决中,法院表示其试图通过说理来引导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尊重历史和事实,公平平等地展开差异化竞争,着力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较高的典型性与引导意义。

  《支持产权报》长期以来持续关注王老吉方面与加多宝方面之间的知识产权纷争,并就上述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鉴于该系列案件在社会公众层面具有较高的关注度,为使读者与公众更加清晰理解其间的专业问题,本报特邀请知识产权界专业人士就该事件给予专业解读。

  王莲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加多宝方面推出的“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销量篇广告语,并未准确、全面地使用数据和统计资料。即加多宝方面有意隐瞒统计数据中的罐装凉茶品牌实际是由其代为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凉茶。这样的广告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加多宝方面接连推出具有前后关联逻辑的涉案广告语,其一方面系意图通过关联广告语持续对消费者认购施加影响;另一方面系意图通过将诉讼战线拉长,以期实现将附着于“王老吉”商标上的商誉尽可能多地转移至“加多宝”凉茶的目的。

  加多宝方面的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种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排挤、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还会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类行为倘若不加制止、任其蔓延,不难想象更多的企业会加入到虚假宣传的行列,成为挑战市场秩序的坚定支持者。一旦形成了“违法我不怕,只要能赚钱”的社会风气,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此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要严惩违法者,加大并使其违法成本足以起到社会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制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市场竞争主体唯有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才能立足并长存于世。而从目前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来看,加多宝方面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结束后,试图通过一系列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占据“王老吉”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表现出加多宝方面缺乏契约精神的存世之道。

  徐瑄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维护公平竞争的健康市场秩序,必须严惩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平的市场竞争是健康市场的核心价值所在,竞争者之间必须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正当的竞争行为,才能从各自产品在竞争中竞争出商品的质量和品质,以满足消费者对优良商品的多样化需求和对质量需求的多样化选择。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诸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对规制虚假广告并严格禁止虚假广告宣传作出明确规定,目的不仅是为了制裁虚假宣传者的恶意竞争行为,更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虚假宣传的疑惑,进而能够清晰地辨别不同商品或相同商品的质量和品质,并根据自己的喜好多样性地选择购买个人需要的品牌商品。

  虚假宣传、夸大其词恶意抬高自己、贬损同业竞争者、以贬损同业竞争者为目的贬损词汇、打压同业消费者,特别是在加多宝方面与王老吉方面围绕广告语展开的系列案件中,加多宝方面在相关广告中打压有着数百年历史的“王老吉”品牌,其产生的恶劣影响非常严重。消费者本来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购买“王老吉”凉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购买由加多宝方面生产的“加多宝”凉茶。

  而加多宝方面一系列的行为表现出其并不满足这样的均衡状况。从“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更名篇”广告,到“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等“销量篇”广告,加多宝方面推出的相关凉茶广告直指“王老吉”凉茶,并大有通过打击“王老吉”,将“王老吉”的市场份额窃为己有,从而形成加多宝方面占据我国凉茶市场大部分市场份额这一结果的主观恶意。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出强调了损害赔偿,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系只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一种。

  在王老吉方面与加多宝方面的相关广告纠纷中,“赔偿性+惩罚性”救济的结合,才能达到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加多宝方面构成虚假宣传,判令加多宝方面停止在广东地区使用涉案“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赔偿王老吉方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这是一个具有惩罚性的判决结果,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鼓励和保护正当的个人竞争的基础上,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稳定有序的核心价值要求。

  黄晖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

  王老吉方面与加多宝方面之间一系列案件,涉及到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结束后的权利事宜。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必须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这一法定标注义务有助于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可以使消费者清楚实际的生产厂家,二是有利于被许可人打造自己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