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电 (王艳龙)昆明市嵩明县一“90”小女孩因在校与人打架被劝退学后到昆明打工。期间,为3000元报酬运输毒品被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公开开庭对其作出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代某某1998年2月出生,昆明嵩明县人。因母亲早世,父亲续娶了一个后妈,后妈忙于照顾弟弟,父亲忙于工作,疏于对代某某照顾教育,代某某形成了孤僻的性格。
2013年,代某某在校期间因与人打架,被学校劝退学,随后到昆明打工。2014年,她与李某(另案处理)应石某(另案处理)要求,从昆明前往普洱孟连县运输毒品。4月10日16时许,代某某、李某从孟连经澜沧、普洱至昆明,在昆明与前来接收毒品的石某、史某某(另案处理)接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代某某所穿的胸罩内查获可疑毒品,净重172.6克,经鉴定,可疑毒品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以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代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代某某文化水平低,过早走向社会,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为贪小利而成为别人运输毒品的工具,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缺乏认识,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
法院希望,其通过这次事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真心悔改,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创造财富,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缴获的海洛因172.6克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法院、公诉人对代某某进行了帮教,告诉她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定要通过劳动合法获取,交友中不要轻易听信别人,受别人指使。另外,希望她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当日,云南农业大学附中上百名学生旁听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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