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两级法院、检察院违法办案难纠正
河北省唐山市李富利职务犯罪案件,从2006年开始办理至今,已经长达8年,但依然没有审结。案件经历一次次“一审-二审-再审”,河北省高院、唐山中院、路北区法院反腐推诿扯皮,导致案件长期审而不结,成为河北超期羁押第一案。最为荒唐的是,路北区法院尚未审理完毕之时,唐山中院对此案“一案两审”,成为全国罕见的一案两审案例。
就在办案过程中,唐山市两级法院的推诿扯皮、枉法裁判没有得到纠正的同时,唐山市两级检察院更是将造假、违法办案发挥到极致,案件是否能经得住检验,已经成为一个很大问题。
中国律师界泰斗——年已8旬的张思之律师为李富利做无罪辩护,严正指出了这起案件的一系列违法之处,张思之律师指出,本案的犯罪指控,全然失实,不论存在着什么背景,都不能成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部署,能否公正、公开、依法审理李富利案,成为检验唐山市两级法院、检察院是否落实党中央精神的试金石。这起河北省超期羁押第一案究竟是何情况,记者近日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犯罪主体是否成立存重大疑问
李富利,今年55岁,曾担任唐山钢铁集团金恒实业发展总公司环保设备厂厂长。唐山钢铁集团金恒实业发展总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2002年2月,李富利被聘为环保设备厂厂长,2005年,他又被聘任为金恒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环保设备厂厂长。
2006年4月,李富利突然被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抓捕,原因是他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抓捕嫌疑人,说明嫌疑人身份应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李富利的家人及多名辩护律师均指出,路北区检察院在办案之初就犯了一个极大错误,即搞错了李富利的主体身份。
李富利的家人和律师指出,在案证据“金恒劳人字(2006)8号”文件,金恒向唐钢备案,也只是证明着他们两家的某种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的“挂靠”关系,不能证明人事关系上的隶属。聘任的职员,按照唐钢集团的《厂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第32条,即使被任为领导干部,也不等于就有了“公职”。统观李富利的历史,从无公务人员的任命可言。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二款,只有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得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金恒不是国有企业,有营业执照可证。它也不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委派”与“聘任”是两个并不相同的概念。后者仅仅是雇用或者选用人员的方式,即使“聘任”了某一职务,如未“委派”从事具体“公务”,仍然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唐山检方被指打击报复证人、制造虚假证据
在办案过程中,嫌疑人主体身份还未明确之时,办案的路北区检察院开始了“疯狂”的办案之路。多名曾经出面为李富利作证,证明其没有相关犯罪事实的证人介绍,当他们出面作证后,很快就被唐山市警方抓捕,罪名是伪证罪。很多人也都因此被判刑,路北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威胁这些证人称,再给李富利说话,就判实刑。只要不给他作证,立刻取保候审,最终还能判缓刑。在路北区检察院的强大压力之下,很多证人只能退出。
然而,依然有一些证人冲破路北区检察院的高压和威胁,用另一种方式替李富利说了公道话。曾在环保设备厂担任财务人员的吴丽(化名)告诉记者,她想尽办法离开唐山,到了天津。她和律师一起前往天津市和平区公证处,接受了律师的询问。吴丽说,李富利被抓后,路北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就找到了她,要求她提供环保设备厂的账目,除了晃了一下工作证,没有出示其他任何法律手续。
随后的几天内,路北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多次找吴丽谈话,并要求她按照他们说的方式做账。一名办案人员竟然称,要重新找一些空白账单来填写,要求重新做账。随后,办案人员为凑齐一些指控李富利的金额,还让吴丽想办法凑数。吴丽向律师叙述了检察院逼她做假账,以陷害李富利的过程。最终,这份律师与吴丽的询问记录被天津市和平区公证处公证,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证言。路北区检察院违法办案,欲故意指控李富利的证据被固定下来。
更为荒谬的是,除了找来专业人员做假账,路北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直接上阵,炮制出一本本假账,用以构陷李富利。记者在该案案卷中的检方证据里发现了多本账册,这些账册的记账方式可笑至极。前面是11月1日的来往明细,紧接着又变成10月20日的,随后直接跳到了12月17日,然后又跟着到了11月27日。多名专业财务人士明确指出,这种记账方式荒唐至极,按照时间顺序记账是一个基本的财务常识。既然这些账目是检方提供,任何一个专业财务人员都不会这样记账。那么势必是检察院做了手脚,而检察院的人员不懂财务知识,按照他们想要的意图去篡改账目,才会闹出这样的笑话。
唐山两级法院踢皮球致案件审而不结
就在诸多疑问难以解开之时,李富利还是被路北区检察院提起了公诉。经过8个月的调查,2006年12月20日,路北区检察院向路北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李富利犯有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就在开庭前,路北区法院就对这起案件提出了严重的疑问,并向路北区检察院发出撤诉建议函。
该撤诉建议函称,有几个问题必须明确,因此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首先,李富利的犯罪主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第二,李富利所涉及的发放红包等费用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第三,检方是否违法办案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由此可见,早在办案之初,路北区法院就已经发现了该案的问题所在。但这一切没有阻止住路北区检察院的疯狂,起初公正、依法办事的路北区法院也没有守住公正这个底线。
经过审理,路北区法院于2007年3月2日做出判决,认定李富利的三个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李富利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5月,唐山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富利依然不服判决,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院与2009年12月做出再审决定,指令唐山市中院再审。
唐山市中院再审后,于2011年11月做出判决,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李富利不服,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院于2012年11月做出再审决定书,再次指令唐山市中院再审。2013年7月,唐山市中院做出判决,撤销之前的判决,将案件发回路北区法院重审。
2014年1月,路北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李富利的罪名成立,但将刑期减为10年。李富利仍然不服,第五次提出上诉。2014年6月,唐山市中院做出判决,认为事实不清,再次将案件发回路北区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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