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此后,网民纷纷在各大社区和自媒体展开热烈讨论,对中国走法治道路表示积极欢迎。但是,也有网民表示,从近年来大批要害部门官员落马来看,还 是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部分领导干预行政、审批、案件等甚至安排自己的亲戚家属介入其中等情况时有发生。这已经成为中国走法制道路上的一块 绊脚石,如何彻底摆脱这一现象,未来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近日,记者接到投诉,反映济宁物资贸易中心大楼被市中区法院等有关部违法强制执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多年无人管。记者随后赴山东济宁进行了实地采访。
记者通过投诉材料上留的电话见到了一位名叫潘文渠人,当记者向他了解投诉材料上的有关内容时,他告诉记者说“我不是市物资集团的员工,我是济宁市任城区文 修汽车美容店的法人,我的汽车美容店在贸易中心院内;济宁惠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胡根生太欺负人了,他为了达到赶走我独霸院子的目的,把本来进出方便 的院子装上伸缩门,致使洗车客户进不来,使我原本生意很好的洗车店被迫停业。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只有向媒体投诉他的惠文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济宁市 物资集团总公司(物资局)所有的物资贸易中心写字楼等楼房,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潘文渠所指为济宁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所有的物资贸易中心写字楼
济宁物资贸易中心大楼位于济宁市中区车站东路25号,建筑面积14138平方米,由七栋楼组成,产权归济宁物资集团所有,是物资集团所管理的十户国有独资企业800名职工生产经营办公的场所。
物资集团所管理的十户国有独资企业联名请愿书
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2010年3月12日,一伙自称济宁惠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文公司)的人员,手持该大楼的房产证复印件,强行要求十户企业 搬出大楼,且口出狂言、行为激烈。物资集团知悉情况后十分重视,迅速开展工作调查,经了解,在2009年6月15日,济宁交行与惠文公司以386万元的价 格签订合同,买卖上述三栋楼,济宁市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8月20日为惠文公司办理了房产证。
惠文公司是2009年5月6日成立注册的自然人独资私人企业,2009年6月15日就与交行签订以386万元价格购买近亿元的国有资产的买卖合同,该负责 人继续介绍到,这个公司既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开展任何业务,只是为了这栋大楼。一个注册资金10万元的公司,怎么能购买这样一栋大楼,怎么融的资,资金 来源于何处?而且作为物权拥有者的物资集团却既没收到过裁定书,又没有进行权属登记,更没同意过。
随后,该负责人对记者进一步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为了生存经营,济宁物资集团所管理的七户企业与交通银行济宁分行经常发生借贷关系。到2001年9月份, 七户企业欠济宁交行贷款本息合计1982万元,其中本金1124万元。因济宁物资集团承担担保责任,济宁交行要求物资集团以贸易中心大楼中的1号、5号及 6号楼承担偿还责任。三栋楼建筑面积11598.13平方米。2002年12月10日,市中区法院裁定上述3栋楼及分摊土地归济宁交行所有,并于同日向市 房屋交易监理处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上述法律文件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按规定送达物资集团,作为管理方的济宁物资集团也一直不知晓此事。然而令人费解的 是,市房屋交易监理处并没有在2002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是在沉默了近7年后,于2009年6月12日突然将大楼的1号、5号、6号过户给了济宁交 行,这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近14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市价近亿元,却被济宁交行以386万元的价格卖给惠文公司。
该负责人还指出这次过户手续存在种种问题。一是物贸中心大楼房产证权属登记的权属是物资集团的,物权是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和转让,《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和国家财政部、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都有明确的法令,只有在出现国家规定的经济行为时,比如:破产、转让、合 资、改制等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入相应的程序,审计、评估、拍卖等。而现实情况是,我们既没有出现国家规定的经济行为,也没有得到国资委 批准,更没有进行相关程序,就将房产证过户了,这是严重违反法律的。
二是该大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也明确载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进行权属登记,没有进行权属登记的,都是无效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的不发生效力。中区法院裁定将“房产连同分摊土地划归济宁支行,以抵偿所欠债务”,是违犯法律规定的,该裁定中的“土地”不知是土地所有权还是土地使用 权,明显超越了法律赋予他的职能权限。
三是混淆了“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概念。债权行为的实现并不意味着物权行为的实现,这是法理学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不能以物权直接偿还债权。到目前为止,物权所有人从没有明确的承诺,明确的同意将物权转让。
四是混淆人保、物保的概念。从七户企业的贷款审理的判决书、裁定书中,物资集团承担的担保责任,均是人保,从没有进行过物保。混淆执行标的是物还是债的概 念。执行标的应该是债,而不是物。违法修改执行标的,不是执行的债权,而是执行的物权。中区法院所谓的依据“以物抵债协议”,这一协议充其量是一和解协 议,也不是物权实现的根本依据。
另一位物资集团管理层负责人介绍,该法院在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在没有物权人的同意、没有权属登记、没有拍卖等情况下,违法暗箱操作, 还两次将房产证分别过户给交行和私企,房管局私改档案,还将三号楼过户给了别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而且每个步骤都大大超过法律保护的有效期二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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