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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笔者在网上查询一个法律问题,结果令人惊讶!
“法院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通知”:“ 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4710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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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试图从一些个案中,寻找破解类似问题的答案。
近日,浙江商人王夏春在安徽打官司遇到了上述同样的问题。他委托律师前往安徽省池州市,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法院口头答复不予立案,也是不给《不予立案通知》,更谈不上驳回起诉裁定书。
律师告诉王夏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不立案、不裁定的行为属违行为,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法律责任。据此,可以向中级法院、检察院和人大等部门反映此事。“这不是诉讼变成了信访?”,王夏春苦笑说。
王夏春的故事说来话长,“两年前,街道办官员带人抢走我20多万元的粮食”。
经查阅,曾有多家媒体报道称:2013年1月15日,某论坛曝出安徽池州某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多名干部,带领20多位村民,开着5部拖拉机,砸掉一粮油加工厂大门、仓库的门锁,强行拉走粮食近7万公斤,价值26万余元。该事件引来网民围观。
近日,王夏春委托律师向贵池区人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称“官员带人抢走粮食”这已经构成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负责人抢夺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返还自诉人(王夏春)各类大米68149.8公斤,并从201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根据前述大米价值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二倍支付利息;被造人和被告单位赔偿原告因停产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主要有工厂投资产生的折旧和利息、工厂生产经营损失,具体由鉴定确定。
王夏春诉状称,他和贵池区秋江街道新河村的秋浦粮油加工厂老板胡正先曾经有生意往来,胡正先在其所在地收购粮食后,再将粮食卖给王夏春,胡正先欠王夏春粮食预付款250万元。2012年3月10日,经秋江街道办事处和新河村委会协调,胡正先把其所有的秋浦粮油加工厂抵卖给了王夏春。2012年11月16日,秋江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朱永国、司法所长魏胜科、新河村支部书记朱晓玉等街道和村干部,村民彭志武、钱世权等人,趁王夏春出差在外之际,用铁榔头砸开粮油厂大门,全然不顾粮油厂工人阻拦,光天化日之下抢走了王夏春所有的各类库存大米68149.8公斤。加工厂安全生产环境遭到破坏,加上秋江办事处等多种因素,加工厂停产至今。“抢粮”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夏春认为犯罪行为也严重侵害了他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秉公裁判。
官员为何带领村民“抢粮”?王夏春说,胡正先欠他250万元购粮预付款,同时胡还欠农户、粮贩200万元粮食收购款,大家猜测可能是胡某博造成的结果。胡正先把加工厂抵卖给王夏春后,粮贩扇动村民借口胡正先要跑,还不上赊欠款。村民便集体去找政府,甚至堵路上访,上级多个部门为此“繁忙”。
王夏春在贵池区法院遇到了本文开头所呈现的“立案难”问题。律师说,王夏春案件的难点在于之前的群众上访、官员维稳,随之而来是难免的行政干预司法,最后成为当地官员“打招呼”的热点案件。
11月5日,王夏春以挂号信方式再次向贵池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他说这最起码是个证据,能证明诉状的递交。
王夏春出示秋江街道办事处安排人送给他的份《清单》,该份表格统计出被“抢走”粮食的名称、数量。《清单》尾部署名:“以上系秋浦粮油加工厂实际库存大米,经以下三方共同见证,过磅出售给梅里生态米业公司。”秋江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朱永国、司法所所长魏科等5人作为街道办见证人签字,新河村书记朱晓玉作为村委会见证人签字,另有多名农户作为另外一方见证人签字。《清单》签署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这就是确凿证据”,王夏春说。
笔者调查,就此类情形、此类案件,法律有明确规定,法律专家也有诸多论证。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难,表现在民事诉讼上最多。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必须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从而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但在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后往往案件被卡在立案庭而不能进一步进行下去。这时,当事人既不能上诉又没有其他途径寻求救济。“立案难”一直是老百姓时常反映的问题。现行民诉法虽然规定了: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有权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个别地方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以审查起诉材料为由,迟迟不予答复,对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仅以口头形式做出不予受理裁定,造成原告上诉权利无法正常行使。
针对刑事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专家指出,法院对案件既不受理又不裁定的后果很严重。首先,剥夺了公民诉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对于不受理的案件不作裁定,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的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的实体权利。其次,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背离社会和谐目标。如果老百姓告状无门,往往会激发社会矛盾,迫使很多人只能采取极端手段或非正常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这必将与现阶段追求和谐社会的目标严重背离。再者,影响和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立案难的问题长期存在下去,将使很多当事人失去对法律和法院的信赖。法制建设是需要全民参与的,如果普通百姓都失去对法律和执法机关的信赖,依法治国将成为空中楼阁,失去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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