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江苏某地板企业以圣象“新实木”地板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圣象地板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据悉,江苏某地板企业是生产、销售实木地板及销售实木复合地板的企业,圣象地板也是为生产、销售实木地板及销售实木复合地板的企业。江苏某地板企业以圣象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爱地森地板销售中心(圣象地板产品的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
据了解,自2009年起,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控股子公司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授权的南京市弘阳家居迈皋桥店经销商,在木地板经营过程中使用“新实木”标识,为实木复合地板进行许诺销售。而根据中国木地板行业国家标准(GB/T 15036.1-2009)中规定:实木地板,即“用实木直接加工而成的地板”。但圣象地板销售及许诺销售的“新实木地板”并非实木地板,而是“实木复合地板”。在中国实木复合地板国家标准(GB/T 18103-2013)中明文规定:实木复合地板,即“以实木拼板或单板(含重组装饰单板)为面板,以实木拼板、单板或胶合板为芯层或底层,经不同组合层压加工而成的地板”。而圣象地板以实木复合地板在销售及许诺销售所谓的“新实木”地板时,并不向消费者明示“新实木地板”实际为实木复合地板,而使消费者将标识为“新实木”的实木复合地板误解为实木地板。
原告代理律师称,在向法院提请诉讼前,原告已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大量取证,尤其在圣象官网及其在淘宝网、京东网开设的网店进行了网页公证取证。取证内容显示,圣象地板在其官网、天猫商城网店、京东商城网店均突出使用了“圣象新实木”地板字眼,对其实木复合地板进行虚假宣传。
原告认为,圣象持续数年进行“新实木”的宣传,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实木地板生产和销售造成直接而巨大的冲击,使之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经销商三被告应当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原告代理律师预测,圣象“新实木”地板在市场上的宣传已达五年之久,此案在法院正式受理后,除了会遭到同行的排斥外,很有可能引发大面积的消费者向圣象地板索赔。据悉,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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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2014-12-31 08: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