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下午,海南省文昌市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媒体见面会,通报吴剑信访案件情况。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纪检督察室调查,当事民警陈×勇承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吴×不配合调查且谩骂自己,其用右手打了吴×左脸两耳光的事实。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党委研究讨论决定,给予陈×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并停止执行职务一个月,同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两摊贩因争摊位互殴进派出所
海南省文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长林刚在会上通报称,2013年7月中旬,吴×(男,汉族,39岁,初中文化程度,原籍甘肃,后户籍迁移至海口市)来到海南省文昌市经营酸粉。同年7月30日上午7时许,吴×与其外甥柴×俊在文昌河边摆摊卖酸粉,与另一名摆摊卖清补凉的女子李×蕊因争抢摊位发生纠纷,吴×与李×蕊互相扔对方摆摊用的红色塑料椅子,继而相互殴打,李×蕊的胞兄李×瑞与吴×的外甥柴×俊也加入参与殴打对方。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陈×勇处警后将4人传唤至城南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调查,在打架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有受伤,经鉴定,李×蕊、李×瑞、吴×等3人的伤势均达不到人体伤害最低标准。
鉴于双方系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案件,双方均有过错,且没有造成较严重后果,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于去年8月19日委托文城镇司法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功。去年9月28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对吴×、李×蕊行政处罚300元、李×瑞行政处罚200元罚款,对柴×俊进行警告处罚。
一摊贩称被民警掌掴不让如厕
此案后,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又陆续接到四次报警。2013年8月2日,柴×俊报警称,同年7月30日上午,其舅舅吴×停放在文南街河边的电动车及小桌板、太阳伞被人故意损毁,被损坏物品价值约600元;同年8月9日上午,吴×报警称,其在文南街河边摊位的7把红色塑料椅子被盗,价值126元;同年8月10日上午,吴×报警称,其文南街河边的摊位桌椅被人损坏,价值约400元;同年8月10日,吴×报警称,其摊位的物品被人砸坏,损失约1100元。城南派出所接警后,均按规定处警及受理并开展调查取证,由于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违法行为人,所以至今未能结案。
吴×于2013年8月1日起多次到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信访室上访反映称,城南派出所在处理其7月30日纠纷案件时被民警打耳光、违规使用警械、超时拘禁、不给治疗、不给饮食、不给上厕所等,文昌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林刚接访后立即指令市局纪检督察室开展调查。
承认打了摊贩 当事民警被处分
经调查,除被民警打耳光一事由于当事民警不承认且没有其他旁证,没有证据证明外,其余均证明事实不存在。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9日向吴×作出了书面反馈。后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纪检民警反复向城南派出所民警陈×勇作思想工作,2013年10月30日,陈×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承认由于吴×不配合调查且谩骂自己,其用右手打了吴×左脸两耳光的事实。鉴于陈×勇的错误,结合相关证据,2013年10月31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党委经研究讨论决定,给予陈×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并停止执行职务一个月,同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2014年11月1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主任林尤学、城南派出所所长陈武强代表文昌市公安局登门向吴×通报处理情况并进行道歉。
不服处罚决定 摊贩曾多次上诉
吴×后对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7·30”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海南省地方公安处申请复议,被维持;后又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判决,均维持。法院判决后,吴×再次以该5起行政案件涉嫌造假继续上访。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一、二审均予以驳回。
通报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海南省文昌市委支持依法办理;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干部不依法办事必须坚决处理,决不手软;任何情况下,希望当事人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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