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伤者晋长霞为索赔11万误工费伪造收入证据,根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一中院今天上午通报,对晋长霞罚款10万元。这是本市法院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个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开出的最高“罚单”。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起诉肇事司机周某、周某单位以及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11万余元等损失。
晋长霞是某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代理制业务员。一审审理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晋长霞1886元。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晋长霞为证明其收入减少,提交了盖有某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但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经法院传唤,某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出庭,证明该公司未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经当庭比对,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的章。在一中院调取的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显示晋长霞在受伤期间有相应工资收入并已纳税。
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晋长霞自述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一中院审理认为,晋长霞拒绝提交对其索赔不利的证据,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惩戒。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
10月20日上午9点30分,一中院开庭宣布:准许晋长霞撤回上诉,同时宣布了对其伪造证据的处罚决定。
晋长霞当庭未提起复议,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承办法官向记者透露,这次处罚决定达到了《民诉法》对于个人罚款的最高金额有以下几个原因:原告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已不利的证据,伪造证据等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欺骗法庭;最重要的是已经触犯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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