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骊城街道办事处东街社区书记兼主任、县人大代表袁国强,利职务上的便利巧取豪夺的板板劣迹见诸网端(见中青网2014.9.29日“河北:居民举报社区书记一人轻伤一人拘”文),立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网文披露村民郭广财为了举报袁国强侵吞集体财产的事实被打成轻伤害。另据报道,2012年7月12日,刘静红来到袁国强开发建造的“鼎尊花苑”小区和铁路北特种油脂厂西袁国强家的藏獒园进行拍照取证时,被袁国强安装的监控探头发现,袁国强带领百余名打手到刘静红家寻衅滋事,此后,警方非但没有进行处理,抚宁县城关派出所反而以“偷拍他人隐私”为由拘留了刘静红5天。
社会的现实告诉人们“举报有风险,拍照需谨慎。”举报腐败社区干部需要有力证据,村民在小区内抓拍贪腐证据就被拘留,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警方拘留刘女士的原因是“偷拍他人隐私”,看起来于法有据,实则有不少地方有待商榷。
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2012年7月12日中午1点多钟,刘女士找到长江照相馆许某让其帮她照相,在未经袁国强许可的情况下,将鼎尊花苑袁国强家楼下门店房、抚宁县油脂厂西边袁国强家住宅共照了16张相片”。在袁国强开发建造的小区里和住宅外进行拍摄能否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值得打个问号。再如,既然涉嫌“他人隐私”,那么刘女士究竟侵犯了袁国强的哪些隐私、隐私的范畴或者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应当有所说明。否则,仅凭一句“偷拍他人隐私”就把人拘留,实在难以服众。抚宁县公安局方面有必要及时回应,打消舆论疑云。
再者,笔者发现在警方拘留刘女士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规定中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显然,刘女士的行为还属于情节较重的。那么情节较重在何处呢?介于袁国强本人是社区书记?还是县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刘女士所拍照片仅仅是作为证据,作为向上级揭发举报所用?并未进行广泛转播,更何况,小区楼房本身就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并不是什么隐秘的私家园林,同时,作为党员干部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但同时也接受人民的监督,然而面对人民的监督时,却恶性相向,动辄对村民打击报复,这样的干部的“隐私”又岂能是见得了光的呢?
换言之,袁国强的所谓的“隐私”不过是刘女士在小区和藏獒园外围所拍,即便公安机关“偷拍他们隐私”行政证据,也应充分说明刘女士所拍的“隐私”具体内容涉及哪些方面,据网文介绍,刘女士所拍照片无非是些藏獒园的外围整拍和小区内大楼外景,那么如果这些都被作为“隐私”,那么这个社会岂不是大乱?这样的隐私裸露在外面岂不是人人自危?人所周知,小区是一个公共区域,人人可自由出入,如果这些也算是隐私,那么为什么袁国强不将这些隐私遮掩起来?
综上所述,笔者似乎能够找到些答案,村民举报曾遭到毒打被打轻伤,村民拍照被打击报复反遭行拘,袁国强建造的抚宁县29层“第一高楼”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仅凭一纸“会议纪要”,高楼便拔地而起,相关部门无人问津,种种迹象表明这样的干部根基很深,“隐私”也不少,他的“隐私”随时都会让人不寒而栗。也同时成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合法手段”,司法机关不能擅自扩大“隐私”的范畴,让“隐私”成为个别腐败分子的保护伞。(文/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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