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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一起刑案二十年 协议私了却难了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10-09 15:32:04   作者:gdqy

  二十余年前,贵州省毕节市接连发生三起“侵犯财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普通的农民,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盗窃”立案侦查,该案件移交检方后却应捕未捕也不公诉,有多个函件写明“质证质兑”属重罪,依据法律程序转化成自诉起诉。

  为了阻止黄大成、赵高永夫妇的上访,在法官和被告人通力合作下,借检察院强迫二人于2009年10月1日签订了“平等协商”的《协议合同》作周旋,重罪案件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变成民事纠纷“不判罪不赔偿”,让被告逍遥法外。为此,黄大成夫妇二人被迫踏上了上访的漫漫长途。



黄大成、赵高永(夫妇)拿着举报材料再次踏上上访的路程

  案件回顾

  立案证据”涉检有毕节原县(市)检院1987年6月18日(2002)02号、01号等多个函件依法质证质兑:

  1986年6月29日和10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岔河镇呆奶村二组村民杨茂齐邀约了数十名村匪流氓,带着绳索木棒等凶器来到了黄大成的住宅,公然实施抢劫。

  杨茂齐在胁迫黄大成后,强行牵走了他家圈内“肥猪、母马、耕牛”等财物。而此时,黄大成无力反抗。最后,杨茂齐将抢的牲畜出租牟利,部分“变卖”。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这些牲畜的价值不低于3900余元。

  杨茂齐故意非法实施抢劫占为己有危害的行为,已构成入户抢劫罪名。

  1997年3月3日,岔河镇呆奶村村民赵高义与陈玉清发生争执。当月18日(赵高义第三次请黄大成去作证明),赵高义拦路持斧头喊:“黄大成我要砍你杉树!”等,赵拒不听劝阻,追逼致黄无力反抗后,赵高义公然强行砍倒黄大成家的3尺9寸粗一颗杉树,锯断运回家中占为己有。

  报案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过检测,该杉树已经被锯为6节,量尺材积为0.5696m3(加上树桩部照片直径影像60公分1尺8寸8分宽口)。

  这棵树可以做两合寿材,价值20000元左右,是有名的“地方优质杉木”。赵高义故意非法实施抢劫占为己有危害行为,已经构成数额巨大抢劫罪名。

  1992年1月29日深夜,岔河镇呆奶村村民赵岗故意实施盗窃,秘密偷锯黄大成家一颗松树,该树依法委托评估价值为600元。

  事后,毕节市公安局将此案件移送原市检院。经审查,赵岗涉嫌盗窃一案等事实确属非法占为己有实施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名。

  案件办理中弊病重重

  据了解,三桩案件均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按照法律援助所规定,黄大成有权随时请代理人参加诉讼,进行维权活动。可是,黄大成的委托律师持律师证前往法院报到,被拒之门外!应当开庭的案件却迟迟没有开庭!

  杨茂齐涉嫌抢劫,强行牵走猪等牲畜的犯罪事实清楚,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在法律文书中,法院故意隐匿了“入户”强取财物的行为。杨茂齐属于侵犯财产权利行为,不适用调解,属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承办的范围。但是法院却故意伪造为“轻伤罪”从而适用调解。

  其中,赵高义涉嫌抢劫的案例中,赵高义确非法将别人财物强取占为己有。但是受理立案的文书中却篡改成“盗窃”,为犯罪行为开脱。继而,法庭将该案件引弱为“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在第三个案件中,赵岗所盗取的树木时间为1992年,公安机关委托评估时间为2005年。松树最终被评估为600元,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记者查阅资料得知,“盗窃罪”立案标准为500元。贵州省1992年对该罪名的立案标准为300元。然而,法院审判文书中,却始终没有将案件上升为盗窃案,草草以民事纠纷“完结”。

  法院如此解读法律,让黄大成夫妇无奈走上了上访之路。

  一份违规协议,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杨茂齐强行牵走“肥猪、母马、耕牛”;赵高义公然砍走杉树;赵岗锯走其松树。三件案例均属于“无正当理由”,涉嫌“抢劫盗窃”,而且犯罪事实很清楚[详见原毕节市法院(2011)第01号法文中写明《本院》已收到黄大成、赵高永(2010年8月8日)刑事自诉起诉状及所附立案证据全材料共计三十五篇整]。按照法律来说,三种行为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盗窃罪。而且,量刑起点分别为“十年以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政府同检察院与黄大成签订“和解协议”,意图私了刑事案件。

  然而,三名被告人均逍遥法外。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3)黔高调刑监字第85号]文中“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你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你的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显露,法院“受理立案”失职,有案不立、压案不办、串供串通,隐匿了相关的证据、罪证事实及法律法规款项。

  借检察院不批捕、拒不走公诉程序,迫使黄大成同意不告市检察院不批捕杨华周等、赵高义及赵岗,息诉息访,将检察院与被害人“相互和谐”的这份《协议》作为刑事定案证据和结案依据。明显与《宪法》相抵触对涉嫌“抢劫、盗窃”三名被告人的罪行加以变更,限制《刑诉法》明文规定的自诉程序权利,为罪犯罪责开脱,“不判罪不赔偿”,削弱“实体法”效力的“标准结案”。

  法院如此周旋,三名被告人并未按照已有的原证据按现有的价格,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且涉嫌“抢劫、盗窃”的法定“审判”诉讼程序未完成,而“隐匿”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刑事重罪案件被淡化成普通的民事纠纷,公然挑衅《宪法》及法律法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拷问法律尊严何在?

  该协议提出,由于原县(市)司法机关在处理杨华周等、赵高义及赵岗有关涉嫌盗窃、抢劫等三个案件,“检察院不批捕”过程中存在一定责任,由毕节市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司法援助16万元。显然属失职责任所造成多年损失的其中小部分款项,根本免不了涉嫌“抢劫、盗窃”三个被告人的罪责,也免不了该“协议”第二条写明应依法赔偿的法定“审判”诉讼程序“标准结案”。法院强调“对其损失已作赔偿”草草结案,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