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清远传媒网 > 国内新闻 > 正文

唐山丰润法院《开庭笔录》被质疑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9-29 11:55:08   作者:gdqy
    “虽然市面上假货泛滥,可法官不能造假。如果法官造假,我们老百姓还到哪里去说理啊?!我只在两份《开庭笔录》上签了字画了押,但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却有5份签有我名字的《开庭笔录》。我反复看过这些《开庭笔录》后发现,我原来签字画押的两份笔录已经被假笔录取代,这5份笔录全是伪造的。我向丰润区法院纪检委举报,窦书记承诺一周后给我答复,但从此就没了下文。我无数次去找他,他都避而不见;我又向市、省法院举报,还向 区、市、省检察院举报,至今都没有结果!法官伪造《开庭笔录》,既践踏了国法,又让我输掉了官司,还给我造成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以致我变卖住宅还债, 如今我和妻子流落街头无家可归,我们真的走投无路啊!”接到河北省唐山市户长利的投诉后,记者于2014年9月18日,开始了采访。

       入股两个水泥厂

       翻阅完户长利提供的一堆足以让人头昏脑涨的投诉材料后,记者决定还是从他多年前入股的两个水泥厂查起。

       当年,拥有多辆专业汽车,从事往北京运输水泥业务的户长利,可谓事业红火风光无限。但自从几年前入股了唐山双银水泥厂和唐山红日水泥厂后,他的霉运便开始了。

9月18日,户长利向记者回忆自己的遭遇


       谈及入股经历,他眉头紧锁,叹息连连。

       “2004年,双银水泥厂负责人马守明、马守光哥俩请我入股。我拿出45万元购买了1股(占水泥厂五分之一股份),成为水泥厂的股东。”户长利称:“我本想红利滚滚来,但却事与愿违,我与马氏兄弟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承包费和国家补偿款上,最后我们竟然对簿公堂!”

       “我和股东王景福曾与马氏兄弟约定:自2005年1月1日到2006年5月31日,双银水泥厂熟料窑生产线由我和王景福承包经营;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由马氏兄弟承包经营。我和王景福承包经营期间应给付马氏兄弟36.58万元,他们应给付我和王景福大约60万元。但是,我们都没有给付对方。”户长利告诉记者:“2007年12月,双银水泥厂熟料窑生产线被强制拆除。国家补贴了99万元,马氏兄弟说没领,我去财政所了解情况,财政所出证明证实他们把补偿款取走了!”

       户长利说罢,递给了记者一份证明。

       这份证明有如此表述:“我单位所收到的丰润区工信局拨来的关于双银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奖补资金等是由其法人代表委托的马守光、马守明二人支取的,我单位已经全额支付。”加盖的公章是丰润区左家坞财政所。

       “我向马氏兄弟讨要无果,只好起诉了!”户长利称。

       “投资入股唐山红日水泥厂,同样是我的重大失误!”户长利告诉记者:“我和刘国顺早在1996年前后就认识,1999年他筹建唐山红日水泥厂时,请我入股。在当年我分4次入了4股共80万元,会计刘晓娟(刘国顺的儿媳)为我出具了现金收据(科目为:实收资本,负责人为刘国顺,加盖的名章也是‘刘国顺’)。”

       “2001年4月11日,红日水泥厂成立,当月刘国顺通知我是合伙人之一。”户长利称:“2005年7月,刘国顺通知我要成立红日水泥厂分厂---龙潮厂,每个合伙人出资30万元。我将30万元交给了会计刘晓娟,她同样给我出具了现金收据。”

       “入股分红,天经地义吧?可事实并不是这样:自2009年年底开始,我就找刘国顺要求分红,并要了解厂子的经营情况,每次都被他以添置设备、效益不好等理由搪塞。”户长利称:“效益不好?我不信,于是我去税务局调取了报税资料,我才知道自己确实被欺骗了:红日水泥厂自2000年到2005年间(不含2002年),获利225.97万元!自2006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仅其中的4年就获利359.79万元!我应得红利140.81万元。”

       “谁都知道,很多企业都有两本账,报税的那本盈利额被缩水很多,即便这样我也应得140多万元,却没有得到!”户长利补充说:“我找刘国顺,他竟然说从没收到过我的入股款。我拿出会计给的加盖了他的名章的资金收据,他也不认账!”

       “这两次曾经让我很兴奋自以为有很好回报的入股,都把我逼进了法院!”户长利称:“曾经的朋友,为了钱闹成这样,让我寒心!”

       屡打屡败的两起官司

       “这几年,我把很大的精力,都用在了与马守光、马守明的租赁合同纠纷官司以及与刘国顺等人的出资人权益纠纷官司上了,这不仅占用了我做生意的时间,还耗费了我四五十万元的巨资!”户长利盯着记者说:“而且,我自以为很有理,还有充分证据支撑的两起官司,却都打不赢!”

       说罢,他低下了头,用手指揩了下眼角。稳定了一下情绪后,继续讲述。

       “2007年5月,我起诉了马氏兄弟。丰润区法院居然以找不着人为由不予开庭!到了年底,我的律师让我撤诉,说等找到人以后再起诉,我就听从了建议,于11月12日撤回了起诉。没想到的是,2009年初,马氏兄弟反而对我和王景福提起了诉讼。从此,我陷入了没完没了的官司之中。”

       “4月13日,丰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和王景福以及马氏兄弟等均出庭参加了诉讼。马氏兄弟让我们支付承包费、土地使用费等合计36.95万元,我辩解说:马氏兄弟在承包期间也没有给我们租赁费和违约金,双方应当进行算账,算起来他们还欠我们10多万元呢!而且,2007年国家关闭了双银水泥厂10万吨熟料窑生产线,并一次性给付99万元的赔偿及10万吨的拆除设备财产款,理应核价后给付我们应得部分,马守明表示同意。并且,我还反诉他们给付我46万元租赁费。”

       说着,他把2010年4月6日丰润区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09)丰民初字第1884号}交给了记者。记者顺着他的手指方向看到:户长利和王景福应当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各给付马守明、马守光18.29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这份判决书并没有在判决后马上给我们。直到2012年5月丰润区法院对我强制执行,冻结了我在银行的10万元存款,我才知道已经法院已经判决了。我要求看判决书,却遭到了拒绝。经过我的再三要求,代理律师也据理力争,法院才在11月向我送达了判决书!”

       “租赁费我们是互欠的,他欠我们的要更多,差10多万元呢,还有拆除生产线补助等,他们一共欠我40多万元,我不服判决,随即向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一口气说罢,户长利缓缓地喝了一口水,把唐山中级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做出的判决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102号}递给了记者。

       判决书显示:撤消(2009)丰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户长利和王京福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马守光、马守明租赁费及垫付的其他费用36.58万元;判决以36.58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我不服,就在9月21日就丰润区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884号和唐山市中级法院(2013)唐民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唐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户长利称:“唐山市中级法院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就在我与马氏兄弟的官司打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我在2013年2月25日,因股东权益纠纷,对唐山红日水泥厂以及刘国顺、刘晓娟等提起诉讼,请求丰润区法院确认我是红日水泥厂的合伙人。”户长利告诉记者:“我有理,两线作战也不怕,但结局实在出乎预料!”

       “原定2013年3月21日开庭,开庭前一天我找到了审判长,我问他对方是否有新证据,他说没有。开庭时,我发现对方有新证据,我质问他,他支支吾吾,后来宣布择期再审。”户长利告诉记者:“我向法院领导进行了举报,但是没人管。”

       2013年4月17日,丰润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我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为红日水泥厂的合伙人,我向法庭提交了每张20万元的现金收据共4张。这与被告红日水泥厂在工商机关存档的损益表上的字、印章完全一致,这足以证实我出资、刘国顺负责,以及刘晓娟收款80万元的事实。”户长利称:“被告以收据上的‘刘国顺’不是刘国顺本人签的,是否为刘晓娟出具的不清楚’为由,予以否认。法院没有采信我的证据,对我的诉请不予支持,并告知我‘可在进一步取得有效证据后,另行起诉’。”

       “我找到相关部门对资金收据进行了真伪鉴定,认定这收据是真的!我据此再次起诉,丰润法院进行了审理。我认为,鉴于刘国顺违反约定,再继续主张取得合伙人身份有害无益,故请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10万元;被告连带赔偿投资分红损失116.53万元及判决生效前的全部红利损失;要求被告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2.36万元。”户长利告诉记者:“被告刘国顺辩称,他只是红日水泥厂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对原告的投资情况并不清楚。被告红日水泥厂辩称,收到原告80万元的投资股款属实,但是已经于2010年3月4日将投资股款本金及所应分得的红利全部退清。

       “丰润区法院做出了(2013)丰民初字第846号判决,驳回了我要求被告唐山红日水泥厂、刘国顺等人连带返还投资款80万元并赔偿红利损失的诉讼请求。”户长利告诉记者:“开始我不明白为什么我有理,却打不赢官司,后来我发现《开庭笔录》造假之后,才恍然大悟!根源就在于法院伪造的《开庭笔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堡垒的法院能伪造开庭笔录,让我心寒!”

9月18日,户长利告诉记者,他手中的5份庭审笔录全部是法院伪造的!其中3份纯属捏造,因为自己根本没有参加开庭;另外两份,不是自己在法庭上签过名字画过押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