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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抢劫8次 潜逃20年后自首获刑7年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9-03 20:59:57   作者:gdqy

  9月3日电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别人劝说、拉拢下多次参与抢劫,事隔20年后,仍难逃法律制裁。记者今日从河南省濮阳范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蔡某因抢劫犯罪潜逃20年后自首,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蔡某同刘某等人在一起喝酒吃饭后,在刘某劝说、拉拢下伙同刘某等人携带钳子、手电等工具,窜至范县陆集乡某村民家,抢劫现金60余元及飞鸽牌自行车一辆、酒、香烟、饼干、罐头等物品。

  不劳而获,尝到甜头的蔡某一发不可收拾,至1994年8月又先后七次伙同他人携带火药枪、刀子等凶器,窜至七村民家中,抢劫现金1840元及黑白电视机、录音机、磁带、收音机、手表、雨伞、毛毯、被面、床单、布料、衣服、食用油、花生、鸡蛋等物品。

  案发后,蔡某潜逃。1996年5月,蔡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慑于法律的威力,2013年12月,蔡某到范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八次,共抢劫现金1900余元及食用油、自行车、收音机、电视机等物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蔡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蔡某是自首犯、从犯、自本案发生之后至今近20年的期间内没有再违法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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