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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锤子”斗舟子,背后是“老虎”?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8-12 14:25:54   作者:gdqy

  7月29日6点,中央决定对周永康立案审查。晚上21点30分,著名媒体人士郭国松发了一条微博“今天再透露一个信息:所谓肖传国袭击方舟子,原本连治安案件都无法构成,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肖传国参与,结果因为康师傅批示,立即变成了上级直接督办的大案,凭空制造了一个陷害中国顶级医学专家的刑事案件。”

  肖传国与方舟子的案件回溯

  原同济医学院协和医院泌尿科主任肖传国教授与江湖人士方舟子的恩怨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

  2010年6月24日晚10时和8月29日下午5时,媒体人方玄昌和方舟子被戴建湘等殴打。警方认定是肖传国花10万元雇远亲戴建湘等殴打“二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后法院认定“肖传国同意戴建湘提出的找人殴打方玄昌方舟子的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肖传国拘役5个半月。

  因“雇人”报复方舟子被拘,经当时央视报道后,舆论迅速一边倒,肖传国的“锤子教授”由此而来。这一事件引发诸多议论,有国内外著名法律界人士及医疗权威为肖传国鸣不平。但无论怎样,在肖方的这一“遭遇战”中,方舟子无疑是最大赢家——由于其背后“领导批示”、央视介入,使得方舟子所谓“依法打假”所向披靡,几乎是战无不胜。

  无论是中国社科院研究“三农”问题的专家于建嵘、还是“实话实说”质疑“转基因食品”的崔永元,都因为方舟子的所谓“依法打假”而弄得筋疲力尽、对簿公堂。

  我就是被咬了一口,很不幸,我至今还在疗伤。”谈及过去十年与方的争斗,肖传国不胜唏嘘。

  肖传国说:“当时专案组长查清后告诉我是轻微伤,归公安系统处理,次日再见问我是不是得罪中央高层,要‘轻刑快判’。我一医生,党员都不是,想得罪中央高层我够得着吗?即使把强加给我、但没被法庭认定的‘十万雇凶幕后主使’全算在我头上,也就够治安处罚5天。”当时,配合专案人员抓戴建湘的当地民警说,“你们这次可闯了大祸,连周永康书记都批示了。”

  方舟子在微博中也曾经得意透露:“2005年武汉江汉区法院判决我损害肖传国名誉,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由于中央高层的批示不敢来找我执行……”

  多名法律界人士质疑适用法律失当

  短短18天时间就完成了从刑拘到判刑的过程,肖传国被判拘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表示,“定罪不当,我当年写过专文发表在《东方早报》上。”

  2010年10月28日,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名人效应使得本案成为舆论热点,司法机关神速办理,很快以寻衅滋事罪去回复公众的期待。然而雇凶伤人的行为性质,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本案的复杂性,更何况还有即使当事双方也争论不休、无法说清的犯罪情节。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般殴打和寻衅滋事之间发生激烈的争执,不仅把一个在理论上看似简单的区分问题摆到了学术研究的高度,而且在证据搜集、诉讼程序等多方面带给我们深入的思索。刑事诉讼是一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证明标准的过程,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结合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行为的性质,任何法律之外的因素或考量都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从单纯的打击报复的行为动机到以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为犯罪客体的寻衅滋事,个中转变着实耐人寻味。

  2011年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剑光对该案表示,方舟子遇袭案按寻衅滋事罪起诉后,有声音认为该案应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按故意伤害罪得分析“打在什么部位、伤口有多长、几厘米等特别严格的规定,伤情检验后被定级”,但方舟子遇袭案“差一点,不够。”而寻衅滋事罪是“对素不相识的人,没有什么缘故,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就连受害人之一方玄昌的代理律师彭剑,也对该案表示质疑。彭剑律师也惊诧案件的神速侦查终结。人刚抓了很快就进入检察程序,“指控罪名有误,而且法院未考虑我方重新鉴定申请和延期审理的申请,那么快地开庭,我方当时表示了严重不满。”

  一方认为“作案要件”不足以支撑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一方又认为指控罪名有误,一份折中的最终判决——五个半月的拘役,着实耐人寻味。

  2010年10月29日,该案在石景山法院不公开开庭。一直审到下午三点多,审不下去了,因为案件法理矛盾太多。法官宣布闭庭,择日重组合议庭再审。“可下午5点多忽然来人又把我押回法庭,当庭宣布判决结果:判处拘役5个月半。”肖传国回忆说。

  方玄昌也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庭审中间不让我们的证人出庭,不接受我们的新举证,这应该是有史以来最为荒唐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