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歌厅结账发生分歧,客人郭某与歌厅经理李某等人发生冲突,双方数十人参与打斗,最终致赵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包括歌厅老板翟某在内的9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至15年不等的刑罚,王某等8人则因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3年至1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2年,翟某与他人在顺义经营一家歌厅,为应对顾客闹事,翟某指使齐某等人事先准备了长把刀、镐把、棒球棍等。
2013年4月22日,郭某等3人在歌厅消费完结账时,与收银员仲某发生口角并开始相互辱骂,后在歌厅经理李某的调解下,郭某三人离开歌厅。
但郭某心中始终不忿,于是纠集赵某(被害人)、杜某等人携带砍刀再次返回歌厅。到达歌厅后,郭某等人将仲某强行带出了歌厅。
之后,在歌厅老板翟某及主管张某的纠集、指挥下,李某等4人伙同邱某、王某等10余人,在歌厅门前停车场,分别持长把刀、镐把、棒球棍、辣椒水等工具先后与郭某等6人进行互殴。
互殴期间,张某用棒球棍对郭某同伴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在同伙的帮助下,将其强行拖拽到歌厅进行看管。
而李某等10余人则继续对赵某进行追打,并在下坡村东口将赵某围住,后用长把刀、镐把、棒球棍先后对赵某的头、躯干等部位进行殴打。其间,李某持长把刀向赵某头部砍击一刀,致赵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很快,李某等人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
被害人有过错减轻17名被告人20%责任
庭审中,李某等被告人对于检方的指控并无异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等17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中李某、仲某等9人致被害人赵某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而王某等8人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亦应依法惩处。
法院指出,因李某等17人的犯罪行为,给赵某的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述被告人均应予赔偿。
鉴于被害人一方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17名被告人20%的责任,李某系致被害人赵某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40%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推定其余16名被告人共同承担另外40%的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翟某及仲某等8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至13年不等的刑罚。
张某及王某等8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3年至1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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