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丽与小孙婚后争吵不断,与公婆相处得也不好。小孙借酒浇愁时认识了一名女子,二人在宾馆开房,被小丽捉个现行。小丽起诉离婚并索要损害赔偿30万元,但这一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小丽是增城本地人,父亲是政府的一名官员。小孙就职于增城某大型国企,父母都是普通老百姓。2009年12月,小丽和小孙在一家酒吧认识,此后确立恋爱关系。
恋爱一年半后,二人于2011年5月结婚。婚后,小丽跟随小孙和公婆同住,由于家庭环境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小丽和小孙常常争吵。更严重的是,小丽的父母对小孙及其父母存在严重的偏见,对于女儿的婚姻也一直反对,当初结婚时更因礼金、酒席、婚后买房等问题将婚期一推再推。
小丽娇生惯养的公主脾气在婚后渐渐显现,与公婆的相处很不好,常常因为小事和公婆争吵。家庭的不和让小孙很苦恼,一边是老婆、一边是父母,他只能不断从中协调。
日子慢慢熬过,此后的两年时间内,小孙的工作越来越忙,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不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多。每次回家后,小丽都要盘查小孙的行程。
小孙常说自己生活在痛苦之中,丝毫没有感受到婚姻的幸福,陪伴他的只有不尽的争吵。2013年11月,二人又因为小孙回家晚的问题发生了争吵,一气之下,小丽搬回了娘家。
没有了老婆管的小孙常常到酒吧喝酒,不时会认识年轻靓丽的女孩。2014年2月18日凌晨4点,小孙酒后和一林姓女子到宾馆开房,被赶来的小丽捉个正着。小丽随即以小孙重婚报警,但在公安机关的问询中,小孙和林姓女子均否认发生过性关系。
财产分配照顾女方 索赔30万于法无据
2014年3月,小丽向增城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小孙赔偿30万元。庭审中,小孙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离婚并拿出3万~5万元予以调解,但小丽坚持一定要30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小孙与婚外异性开房同睡的事实存在,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二者存在长期同居关系和重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小孙与婚外异性开房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理应受到谴责,是离婚的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上,适当地照顾女方的权益和慰藉女方的心理,按照三(男)七(女)比例予以分割。
原告小丽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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