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清远传媒网 > 国内新闻 > 正文

山西襄垣检察院被指强行指控受贿制造错案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7-18 17:26:40   作者:gdqy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下良镇下良村的李来虎,在1998年被任命为该镇一座村镇联办煤矿的矿长。李来虎在5年时间内,为该矿的经营投入资金190余万元。2002年,该矿最终转包给其他承包者,李来虎则继续担任矿长。2008年,李来虎向新任的煤矿承包者要求返还自己的部分投资款,并最终获得50万元。

  然而,在2012年,襄垣检察院却以涉嫌受贿罪,将李来虎抓捕。李来虎涉嫌的受贿事实,正是这笔他认为的“返还投资款”。李来虎在案件审理时也提供了自己投资的所有凭证及证据。但是,李来虎依然被判受贿罪成立,李来虎两次被判有罪,两次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有一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而长治中院在重审意见中也指出,一审判决认定受贿的事实不清,必须对这个焦点问题全面核实。

  李来虎两次提出上诉,而襄垣县检察院则两次提出抗诉,理由是襄垣县法院的判决过轻。李来虎的家人则表示,襄垣县检察院的受贿指控本来就是莫须有的,而该院还死死咬住这起案件,意图要求法院重判李来虎,是明显带有报复意味。李来虎的家人则表示,襄垣县检察院有人向他们提出,只要拿一笔巨款,就可以不追究李来虎。而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该案明显事实不清,襄垣县检察院确实存在恶意公诉的行为,其用意究竟是什么,仍需要进行详细调查。

  投入近200万助濒临倒闭煤矿起死回生

  直到昨天,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的李建峰仍在为其父亲李来虎的一起案件而申诉奔走。李来虎曾被任命为襄垣县下良镇一家村镇联办煤矿的矿长,但2012年他却被襄垣县检察院指控犯有受贿罪,并已经两次被襄垣县法院认定罪名成立而获刑。李来虎及其律师则认为,李来虎的行为完全不是受贿,只是一个平常的经济往来。真相究竟是什么,记者进行了详细调查。

  根据襄垣县下良镇(1998年时为下良乡)政府的任命,1998年,李来虎被任命为下良南桥堙煤矿矿长,这是一家村镇联办的煤矿。李来虎的家人说,据他们了解的情况,当时该矿已停产多年,欠银行贷款百万余元,资不抵债,无人管理,且各种手续均已过期,是一座面临被注销的倒闭矿。而在李来虎接手后,他自筹资金开始进行改造,先后投入的资金达190余万元。经过4年发展,南桥堙煤矿起死回生。而就在这4年中,虽然被政府任命为矿长,当时的下良乡政府没有投资过一分钱,也没有给李来虎发过一分钱工资。

  虽然煤矿起死回生,但并没有就此走向繁荣兴盛。到2002年,南桥堙煤矿依然没有摆脱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经过乡政府和李来虎的努力,终于找到了新的承包商。范文明、曾云权等人成为承包者,此时李来虎则依然担任这座煤矿的矿长,负责日常管理、生产安全等事务,经营权则已经交由承包人。2008年,范文明又和曾云权签订了转让合同,下良南桥堙煤矿最终全部转让给曾云权。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5月底的一天,李来虎找到范文明提出,煤矿已经转手,范已经获取了几百万差价,而自己为这个矿之前的经营也倾注了大量心血和资金,因此希望范可以返还给自己50万。

  很快,范文明安排下属将50万元转给了李来虎,钱打入李来虎的大儿子李建刚的账户。仅仅过了几天,曾云权又为依然担任矿长的李来虎购置了一辆本田CRV越野车,主要目的是方便李来虎的办公。因为按照之前下良镇与范文明、曾云权等人达成的协议,虽然煤矿由他们承包,但李来虎最初是由政府委派过来,因此矿长职务仍由李来虎担任,李来虎负责煤矿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因为李来虎持有矿长资格证书,对煤矿日常运行、安全生产比较在行。

  合法追讨投资款却被认定受贿

  南桥堙煤矿最终有了承包者,进入了平稳运营的阶段。但是李来虎没有想到,4年以后,自己当年索要投资款、公家为其配备专车的行为竟成了“受贿犯罪”。2012年3月,襄垣县检察院突然将李来虎逮捕,理由是有人举报李来虎“索贿”50万元及一辆价值26万的越野车。李来虎被羁押后,襄垣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要求其交代“索贿”的事实,对此李来虎一直没有承认。

  但是李来虎最终还是被襄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李来虎向范文明索取50万,并向曾云权索取一辆本田CRV越野车。4年前的合理的经济往来竟成为了“犯罪”,李来虎及其家人均不能接受这样指控,李来虎的辩护律师也指出,检方的指控缺乏依据,李来虎的行为明显不是索贿。此外,李来虎也不是受贿罪的构成主体,李来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然而,

  2012年10月26日,襄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方的指控成立,李来虎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对于这个判决,李来虎坚决不能认同,很快向长治市中院提出上诉。就在李来虎上诉后不久,襄垣县检察院竟然提出了抗诉,认为襄垣法院的判决量刑过轻。很快,长治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襄垣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长治中院的发回重审意见中明确指出,一审判决认定收受的50万元贿赂款属于事实不清,应该核实清楚。索取越野车同样事实不清,应该充分查明。

  经过襄垣县法院的第二次审理,2013年11月,该院又做出判决,依然认定李来虎构成受贿罪,但检方指控的索取越野车的事实缺乏证据,不予认定。最终判处李来虎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对于这个判决,李来虎依然不能认同,再次向长治市中院提出上诉。直到目前,长治市中院尚未作出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