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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驾车盗狗撞死拦截人员1人获死刑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6-25 19:20:27   作者:gdqy

  宁德6月25日电 (曾鸣叶茂)三男子驾车合伙盗狗,露馅后开车冲撞拦截人员,致其被卷入车底拖行并碾压致死。福建宁德市中院25日披露,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鲜某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蒲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21时许,鲜某驾驶面包车搭载胡某、蒲某,从福州市开至古田县境内,预谋盗狗用于贩卖牟利。次日凌晨,鲜某等3人在古田一路段发现两只土狗,胡某、蒲某遂持自制盗狗工具下车捕狗。

  此时,路边一屠宰场工作人员陈某钿、陈某凤及甘某察觉。陈某凤便将一辆电动三轮车推至面包车前方路中间,迫使鲜某停车。甘某与陈某钿随即分别赶至。

  见状,鲜某、胡某、蒲某商议决定开车冲撞逃离现场。鲜某驾车将陈某钿撞倒后,仍继续向前行驶,致使陈某钿被卷入面包车底盘拖行约20米,又被车轮碾压后滚出车底。

  案发后,鲜某、胡某、蒲某等3人驶离现场,陈某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钿系因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脑、肺、脾等多脏器损伤,合并急性大出血而死亡;而两只土狗仅价值960元。

  2013年7月24日,胡某在福州市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于次日抓获同案人。

  法院审理认为,鲜某、胡某、蒲某在共同实施盗狗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驾车撞向陈某钿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鲜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其系驾车撞人的直接行为人,明知撞到陈某钿后还拖行20余米,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胡某、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3人撞人致死后,多次更换车牌欲逃避法律制裁,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鲜某、胡某、蒲某等3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83589.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地财保公司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1万元;扣除交强险11万元外,不足部分473589.5元分别由鲜某承担40%,胡某、蒲某各承担30%赔偿责任,3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正处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