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经区法院凤林法庭对醉酒驾驶的7人进行了宣判,邓某等4人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房某等3人也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执行3到4个月拘役。
当日上午,法庭对邓某、刘某、李某、郑某进行了一审判决,4人因醉酒驾驶被判犯有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4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房某等3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经区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当日,3人被法警押送往威海市看守所,执行3到4个月不等的拘役。
去年6月19日下午,房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轿车,在市区某路口拐弯时与一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赶到后,将房某带至医院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房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82.87毫克,属醉酒驾驶。民警在查房某的资料时发现,房某属于“二进宫,早在2012年5月,他就因醉酒驾驶被文登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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