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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上班期间吸毒身亡获公司抚恤金赔偿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5-13 20:44:44   作者:gdqy

  阿昌是一名“粉友”,虽尝试几次戒毒,但最后仍不成功。为了维持生计,阿昌在去年9月份应聘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司机,负责接送业务,月薪3000元。

  入职后,阿昌的表现尚可。当然,公司领导并不知道阿昌是一名吸毒人员。一个月后的某天,阿昌驾车接送广州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们下班。当天晚上7时许,阿昌把最后一名乘客送到天河岗顶下车。然而,三个小时后,阿昌被人发现死在海珠区江南东路路边的一辆大巴里。

  对于阿昌之死,他的父母是知道他是吸毒导致。不过,他的父母认为,阿昌的公司不能袖手旁观,应该赔偿一定的抚恤金。由此,他的父母向花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

  其后,仲裁委裁决,汽车租赁公司需向阿昌家属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汽车租赁公司不服裁决,遂起诉到法院。

  汽车租赁公司诉称,阿昌的死亡是因吸毒过量所造成的。对于这一点事实,劳动仲裁委没有到当地派出所调取证据。此外,死者已长期吸毒,并以欺骗原告的方式来原告单位应聘。被告家属明知死者长期吸毒,吸毒是国家严禁,为何其家属对死者不送往强制戒毒机关进行强制戒毒?

  该公司认为,死者明知吸毒等于自杀,违反了国家禁令及治安管理法,不能与非因工死亡相提并论,其责任理应自己承担。

  对此,原告家属指称,根据“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等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是合法的。

  地点:花都法院

  结果:被告胜诉,原告汽车租赁公司需向被告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救济金共计8万余元。

  判决依据: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阿昌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本案的焦点之一。法院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并没有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当排除的情形,即使阿昌是吸毒过量死亡,仍然属于非因工死亡的范围,仍然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