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安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持有猎枪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其爷爷遗留下来的火药枪二支存放于自己家中供打猎使用。2012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准备外出打猎时火药枪不慎走火,将在旁玩耍的被害人刘某欣、刘某航、阳某打伤,经送医院抢救,被害人刘某欣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致人死亡的行为虽然不是故意,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是无限伤痛;虽然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其故意非法持有枪支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早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私藏枪支的目的不是为了犯罪,便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其行为却为自己后来的犯罪行为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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