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坍塌 河南一幼儿园房顶坍塌13名幼儿被覆没1人死亡
正定网讯(记者 徐良进)3月4日,大河网记者从信阳浉河区宣传部获悉,3月4日凌晨1时左右,浉河区董家河镇驼店村街道一所私办幼儿园发生房屋屋顶倒塌事故,造成1名住宿幼儿(刘建,男,5岁,董家河镇车云山村人)死亡、3名幼儿受伤。
经初步调查,屋顶倒塌原因系幼儿园园主在2月28日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导致。该幼儿园是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一所无证幼儿园。浉河公安分局已对幼儿园园长余双纯(突发心脏病)采取措施,监视治疗。
事故发生后,浉河区副区长李俊杰第一时间带领公安、教育、董家河镇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成立了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安抚死亡儿童家属,做好善后工作,把受伤的学生送至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
目前,董家河镇正对全镇幼儿园开展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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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幼小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近年来,幼儿园里发生的各种事故层出不穷,比如:虐待儿童、食物中毒、因打预防针死亡等。这些事故鞭打着家长的心,拷问着社会道德。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除了在道德上谴责这样的事故,能做的还有在法律上来分析法律责任的承担,尤其是谁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问题,这涉及如何善后。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发生房屋倒塌事故之后,政府有责任尽快查明房屋倒塌的原因。河南信阳这起幼儿园房屋倒塌事故中,根据政府部门的调查,是由于院长余某擅自拆除两间房子中间的山墙,致使房顶失去依托,结构不稳,最终垮塌。看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其他责任人”——余某。而余某是幼儿园的院长,他拆除介山墙的行为应该认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幼儿园应该就此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媒体报道,该幼儿园无证,不知道这个“无证”指的是没有哪个证,如果一个证都没有,那么幼儿园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应该由余某个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余某或者幼儿园需要承担受伤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其他为了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同时需要赔偿死亡孩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损失。
上文说的仅仅是幼儿园或者余某需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除此之外,本案可能涉及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甚至触犯刑法规定,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乱世用重典,只有严惩违法者,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