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福田区桐林公寓小区的业主跟媒体反馈,小区内A栋一楼本来用作放置清洁工具的公共清洁房,被一名庄姓业主装修成了私人茶话室,不对外开放。而这位“霸道”的庄业主其好友代回应,装修房屋有得到了物管处批准,双方签有相关协议,装修后房屋也非私人场所,而是供小区开业主大会使用,业主想来喝茶也随时欢迎。
对此,桐林公寓物管处主任表示,前任物管处主任擅自推进清洁房装修手续,如今已被免除职务。物业已对庄姓业主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下一步小区物业将加大沟通,推进事件的解决。记者也了解到,目前,福田街道办已介入此事。
清洁房装修前
清洁房装修后
业主:说好的公共茶室 却成了私人场所
桐林公寓小区的业主代表王婷(化名)告诉记者,小区A栋1层的架空层原先有一间小清洁房,供小区清洁工放置扫帚等清洁用具。王婷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今年1月,有一位庄姓业主主动向业委会主任提出,自己想要把清洁房进行装修,供大家喝茶使用。
王婷称,小区去年4月份成立了业委会,业委会筹备期间,这位庄姓业主表现的非常热心。“因为他在其他小区有过业委会主任的经历,所以给筹备组提供了很多建议,业主都对他很信任。”再加上如果腾出一间房子来供业主使用,这对业主们都有好处。业委会成员遂同意了庄先生的做法,“我们都觉得,本身我们小区也小,腾出一个公共空间来给大家使用挺好的。我们业委会还提出如果需要什么帮助的,业委会会全力支持。”
但令业主意想不到的是,说好的“公共茶室”,却成了庄先生的私人场所。王婷称,今年4月,庄先生所说的公共茶室装修完毕。业委会成员得知消息后,开始和庄先生商量空间该如何使用,“当时有业主提出可以做成一个烘焙房,业委会也跟他商量该怎么用,我们也提出,这个空间如果是公共的,他一人出钱也不合适,可以由物业或者业委会来均摊这笔钱。”然而,这位庄姓业主始终含糊其辞,不对业委会做正面回应。“后来,这个房间就被庄先生私人占用了,门也一直不开,钥匙我们也没拿到。”
桐林公寓小区一位业主提供图片显示,庄先生在房屋内放置了会客沙发和茶桌,茶桌上放有自动茶具。另一位业主则告诉记者,她有次回家路过此处时曾看到庄先生在装修的房屋里私人会客,房间里还堆放纸箱等私人物品。王婷告诉记者,业主们现在诉求就是,希望庄先生现在能够把原本公共的空间归给业主。
房屋玻璃门紧锁 贴有限期整改搬离通知
11月10日,记者来了桐林公寓小区A栋,看到A栋一层是架空层,作为停车场使用。业主所反映的房屋位于架空层的一个角落。该房屋的玻璃门大门紧锁,一位业主告诉记者,平时这里不会开门,钥匙在庄先生手里。“我们业主手里没有,物业那里也没有钥匙。”
在房屋的玻璃门上还看到了两则通知,这两则通知都是的告知对象都是庄先生。一则是《整改通知》,由桐林公寓小区物业管理处11月4日发布。《通知》责令庄先生于11月15日前搬离,并将房屋恢复原样。另一则是桐林公寓业委会11月8日发布的《郑重告知》。《告知》称,庄先生使用的房间属于桐林公寓公共部分,请庄先生限期于11月15日前主动清理好自己的财务,并将房间腾空交由全体业主。若未能限期完成,业委会将依法对相关物品进行封存处理。
自称为庄先生好友的人士:装修房屋的到物管处批准 没有霸占房屋
南都记者业主处拿到了庄先生本人的联系方式。11月10日下午,南都记者记者拨通了电话,拨通后,对方表示,其不是庄先生,而是庄先生的好友,但他了解其中的情况。但多位业主向南都记者表示,该联系方式确为庄姓业主本人,“我们和他沟通时他都承认的。”
接电话者表示,庄先生当初装修房屋也是出于好意,“原来那个清洁房脏乱差,环境很差,庄先生装修了是为了给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使用,如果有业主愿意进来喝茶也随时欢迎。”而且,该人士还表示,庄先生使用清洁房得到了物管处的批准,因此并非向业主反应的那样”霸占房屋“。“当时有和物业管理处达成协议批准了,他们有备案有房屋使用证明。”
桐林公寓物业管理处:前物管处主任擅自推进装修手续 已被免职
就业主反应的问题,桐林公寓小区现任物业管理处主任梁先生向南都记者表示,原本A栋架空层的房屋是清洁房,用来放置清洁工具的。对于自称是庄先生好友的人士所反映的装修房屋已和物管处达成相关协议的情况,梁先生称自己刚上任没多久,不清楚相关情况。但他了解到的情况是,前任物管处主任因擅自推进清洁房装修手续,如今已被免除职务。梁先生称,下一步物管处将加大沟通,推进事件的解决。“我们向庄先生下发了15号限期搬离的通知。”
福田街道办:将积极协调
记者在福田街道办了解到,目前,福田街道办已介入,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将积极协调此事。“我们争取在下周召开调解会,让涉事的各方坐下来沟通解决。”
律师:架空层工具房属于公共设施 私自占有缺乏法律依据
若业主反应的情况属实,庄先生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南都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驰。刘宏驰表示,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又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桐林公寓小区A栋架空层工具房,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庄先生私自占用,缺乏法律依据。
刘宏驰还表示,即使庄先生与物业管理处达成协议,因物业管理处只是管理单位,其协议也因管理处为无权处分单位,属于无效协议。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委会有权要求庄先生腾退该房。
庄先生迟迟不归还钥匙,说明他对占用公共资源的法律意识不强,若是追究起来,一样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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