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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源越狱案 网友:从此没有未来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8-12-30 11:34:40   作者:凌

  12月30日讯,据有关媒体报道称,在今年今年10月4日,在凌源市第三监狱服刑的罪犯张贵林,王磊越狱潜逃,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不良影响。经全力抓捕,两罪犯于10月6日被警方擒获归案。在最近有媒体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轰动一时的凌源市第三监狱罪犯越狱案件一审结果已经出笼。

  据悉就在今年12月27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贵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磊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贵林、王磊犯脱逃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法为二罪犯指定的两位辩护律师出庭参加庭审履行辩护职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贵林、王磊在服刑改造过程中,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破坏监狱设施,脱逃出监狱,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脱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贵林、王磊犯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确认。庭审中,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

  被告人张贵林曾二次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曾因两次脱逃犯罪、一次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脱逃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系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磊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稍次于被告人张贵林,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贵林、王磊均系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罪所处刑罚并罚。

  目前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二罪犯做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