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消息 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为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对在非广州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暂停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意见》明确,在非广州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转入地开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
《意见》规定,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每半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租住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方式为:无需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每月可申请提取600元用于支付房租;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且不超过广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租房面积超过90平米的,超出部分面积的租金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意见》强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个人账户将被载入失信记录,已套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套取金额退回后5年才可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