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怎么一回事?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么一件离奇的案件。
经调查,2017年5月26日,任某骑着没有牌照的电瓶车下班回家时,不幸撞上货车,当场死亡。已故的任某与陈女士早在1989年就同居生活在一起,并在1990年生下儿子小任,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后任某外出务工,双方长期分居。2012年,任某与董女士相识并开始了同居生活,之后便生育了女儿小董,但这两人也未曾领取结婚证,女儿小董也一直未能上户口。
在同一时间有两位均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妻子”,那么任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哪一任“妻子”才具备索赔的起诉资格?得知任某有“前妻”和儿子后,董女士十分崩溃,要求法院将其和女儿小董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据此,虽然陈女士和董女士都未和任某登记结婚,但从时间上看,陈女士和任某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是任某的合法配偶,可以作为近亲属获得赔偿;而董女士与任某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故董女士不可以获得赔偿。但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依法享有作为死者近亲属获得赔偿的资格。
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女士、小任和小董共计56万余元。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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