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称,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七种违规行为之一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将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对这些行为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也将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这七种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违反特区技术规范等严重危害深圳质量和标准的行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违反商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这七种失信行为会受到哪些惩戒?记者梳理后发现,惩戒可来自三个层面。第一层面的惩戒来自于深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失信者将无法申请商事登记、无法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资格;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依法在人员招录等内部管理活动中受限;依法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等,以及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
第二层面的惩戒是来自于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等行为。
第三层面是来自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的惩戒。比如,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失信会员,视情节轻重将被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再比如,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同时,深圳市区政府部门也将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或者实施有针对性监督检查。不过,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则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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