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肇庆市水政监察支队、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发现“粤佛山工2038”船涉嫌盗采河砂,在将船上人员交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区分局带走协助调查后,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粤佛山工2038”船进行扣押,并聘请林某洪、陈某阳将该船驾往指定河段。该船在通过肇庆西江大桥下行通航孔时,船舶龙门架碰撞西江大桥下行通航孔钢桁梁,造成西江大桥钢桁梁下弦杆、下平纵联、纵梁等部位受损,经济损失高达4033.1528万元。
广东海事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9日接到报案,同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对林、陈二人“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肇庆市检察院在对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相关人员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林某洪、陈某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是将监督线索移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海珠区检察院审查后基于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将该案移送广东海事公安局处理,但该局认为此案属于渎职犯罪又将案件移送肇庆市检察院,而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肇庆市检察院遂将此案报请省检察院。
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随后立即组织力量调查案情,同时启动“重大监督线索三级联动”机制,与肇庆市检察院和广州市两级检察院多次沟通、指导推进监督工作,并于2017年3月召集广州市检察院和海珠区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研商,对立案监督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根据广东公检法联签下发的《关于广东省海事水(区)域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案由广东海事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辖较为适宜,且国内也有相关判例。随后,省检察院主动走访省公安厅交换意见并协调省公安厅向广东海事公安局提出业务指导意见,海珠区检察院及时向广东海事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过协商沟通,最终达成共识。
2017年3月31日,广东海事公安局对案件立案侦查。5月19日,海珠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洪、陈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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