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家住长沙的康先生遭遇了“幸福的烦恼”:因“太能吃”,被自助餐厅“拉黑”了。
那么,这位被自助餐厅拉黑的“大胃王”,到底有多能吃?
第一次:3斤猪蹄
康先生因为服务员不让挑拣,直接端走了整盆猪蹄,并全部吃光。
那一盆猪蹄,大约3斤。
第三次:8斤虾
康先生和朋友一起吃光了餐厅台面上所有的虾。
7、8斤虾壳堆成小山。
第四次:所有羊肉串
康先生的第四次光临,直接吃光了店里所有的羊肉串。
店员对他说:下次别来了!
顾客:他玩不起!
康先生对此满腹委屈。
“难道吃的多也是一种错吗?自助餐都不让我消费?”
“他就是玩不起!”
商家:他欺人太甚!
商家对此无比愤怒。
众所周知,自助餐是商家和客户的“对赌协议”,就是商家以一定的价格要约客户来吃“优惠大餐”,食材除了普通的包子、馒头、米饭、面条之外,也有羊肉、大虾等“奢侈品”。如果客户吃的少,或者吃的东西不值钱,商家就可以在客户每次交的餐费中享受一定的利润,当然,如果客户太“能吃”,恐怕商家就会亏本。
所以,康先生非常能吃,引得自助餐厅对其“有意见”也是非常正常的事了。
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康先生这样能吃,自助餐厅就可以“拉黑”他吗?
问题远比保镖哥想得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更是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康先生有自主选择去哪家自助餐厅以及进餐厅后自主选择吃什么的权益。而餐厅“拉黑”康先生,似乎像是一种“强制交易”的行为,就是强制康先生不能进餐厅、不能交钱、不能再吃餐厅内的任何东西,以免被损失。
但另一方面,消费者进入自助餐厅,就参与了商家和客户的“对赌协议”,这是不言自明的合同。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ー条规定,自助餐厅商家的广告虽然可以视为要约,但商家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通知康先生“不要再来”,其实是行为人撤回了要约的意思表示。而康先生找到媒体倾诉,同样证明了自己已经收到了撤回要约的通知,因此,从《民法典》角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二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出发,自助餐厅其实也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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