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霍尊前女友陈露涉嫌敲诈勒索被上海警方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此事立即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虽然陈露涉嫌敲诈勒索,但霍尊也不能因此被认定无过错,不能代表其无辜。
12月23日,霍尊的一位朋友张先生对话红星新闻记者,讲述了他所了解的霍尊和陈露之间有关索要“公关费”的谈判、报案、取证过程。张先生称,据他了解,霍尊准备刑事程序走完后对侮辱诽谤启动民事诉讼。至于霍尊是否会考虑谅解陈露,张先生表示,目前根本不具备谅解的客观条件。
陈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当日,霍尊收到警方通报,没考虑是否复出。
若以曝光隐私威逼索财,便涉嫌敲诈勒索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经恋爱的男女双方分手时,一方以感情受到伤害、浪费了青春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如果另一方是自愿给予,法律不会过问。如若一方以曝光其隐私或其他不利于对方的事实相威逼,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胡永平解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因此,二者的区别就是当事人是否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钱财。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伟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键在于看涉嫌敲诈一方是否有“以将要实施某种积极的侵害行为手段威胁对方”的客观表现,双方是否处于明显不对等的地位。冯伟说,谈判中的优势地位不同于敲诈勒索。一方利用信息差、对方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优势地位,在谈判协商中争取更多利益,本质上依然是正当的民事私权的行使方式。但是,倘若抓住对方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以揭发隐私、披露某种秘密、揭发违法事实等相要挟,作为一种加害条件,就会演变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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