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亦凡诉称,2016年11月,某新浪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啊哈~吴亦凡不改人设,PK果然是pao,召姬召到了日本”的微博,该微博页面中配有“网页链接”按钮,点击即可进入“天天快报”客户端,根据“天天快报”网页显示,被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发布了文章《吴亦凡不改人设,召妓召到了日本!》。该文章含有“……可就在一众粉丝的恭喜祝贺声中他却再一次被传性丑闻”、“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传出性丑闻了……”、“昨晚吴亦凡去新宿歌舞伎町召妓,被拉客的给骗了,哈哈哈哈哈!好好笑,炮王,名不虚传”等内容,上述不实内容致使原告遭受公众的质疑和误解,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侮辱和诽谤。
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微梦创科公司以及“天天快报”运营公司腾讯公司均辩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删除了涉案内容,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杨某某在涉案文章标题中称原告“召妓召到了日本”,在文章内容中亦称原告“再一次被传性丑闻”、“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传出性丑闻了”等内容,同时文章配图中标注“昨晚吴亦凡去新宿歌舞伎町召妓,被拉客的给骗了”。上述文章内容,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诽谤,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吴亦凡有权要求杨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关于停止侵权一项,鉴于涉案内容已删除,吴亦凡当庭放弃该项诉请内容,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杨某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杨某某在“天天快报”个人主页首页连续三十日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吴亦凡为维权而进行的公证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法院判令杨某某向吴亦凡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1300元。吴亦凡未提交关于差旅费等费用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微梦创科公司及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内容,履行了法定义务,故对涉及微梦创科公司及腾讯公司的诉请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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