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新闻曝出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生手册中有一条规定: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后来,记者从国内20所高校官网发现,包括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都有相同规定。
其中,浙江大学规定,学生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实际上,学校也知道自己根本管不住学生开房。
但是这么做目的有两点:第一,为了给因为未婚性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给予惩治的空间。早在2003年,重庆就有大学生未婚先孕,结果被学校开除,虽然大学生起诉了学校,但是最终被驳回起诉。由此可见,虽然法律没有禁止未婚性行为,但是仍充分尊重学校的管理权。
所以,如果有因为未婚性行为导致怀孕纠纷、严重情感纠纷的,学校可以依照校规给予处罚。
第二,为了对接相关法律制度。华中师范大学就规定,有在寝室留宿异性、在异性寝室留宿、在校内外与异性非法同居、卖淫嫖娼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卖淫嫖娼本就是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处分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本身已经取消了非法同居概念,为何华师大还有这一条呢?
实际上,这反映了很多高校的管理规定没有及时更新,大量照搬套用十几年前的规则,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
我们暂且不讨论未婚性行为究竟有没有过错。从执行上来看,这个规则就无法执行。大学生之间的未婚性行为如何被监管呢?学校能获得开房记录吗?获得了开房记录又如何,怎么证明是发生了性行为呢?针对边缘性行为该怎么看待?
所以,一旦这个法律条文成为无法执行的空洞条款,那么自然丧失了其相应的效果。
而且,性行为是成年未婚学生的权利和私事,学校通过学生管理权限进行限制,明显是不对的。
因此,高校管理也应该更有人文关怀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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