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 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家中、宾馆等地屡次与王某发作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孩童罪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该起案子中,黄某30岁左右年岁。黄某与王某屡次发作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联系该段时刻孩子成绩降低、经常不回家、乃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所以反映到校园,由此案发。
黄某首次与王某发作关系,是在黄某协助王某教导学习的时候。
对于该案,办案法官表明,黄某目无法纪,屡次与孩童发作性做法,其做法已构成猥亵孩童罪,应从重处分。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员,却违反法令和道德,屡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作性做法,该做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敬与信赖,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思伤口,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办。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由于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强奸罪,是指违反妇人意志,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别的手法,强行与妇人发作性交的做法。该起案子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孩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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